留言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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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 |
黄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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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 |
解除劳动合同的补偿金月平均工资以哪个数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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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 |
1、2017年6月公布的《关于公布2016年度中山市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数据的通知》有以下描述:
2016年全市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为64697元,月平均工资为5391元。其中,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为64790元,月平均工资为5399元。
2、本网站“民政互动”的2017-6-29有一标题为“根据中山市统计局提供的数据,我市2016年职工月平均工资为2890元”的问题。其中回复说明有向社保局提供过内部使用的全市职工年平均工资数据。
请问:
1、社保局在调解企业与劳动者纠纷时,补偿金月平均工资应当以哪个数准?
2、社保局应当如何理解和使用“内部使用”这个数据?
3、私营企业、非私营企业是否是采用同一个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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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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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办人 |
综合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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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时间 |
2017-07-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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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内容 |
您好,经济赔偿标准一般由市人社局确定的,需由市人社局向省人社部门协调沟通解决,因此这项业务详请咨询市人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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