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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域社会经济基本情况统计报表制度

  

  (一)县(市)社会经济基本情况统计的范围:辖区范围内除城区以外的全部县级行政单位(包括县、县级市、旗和辖区范围内有一个及以上乡(镇)的区。

  乡(镇)社会经济基本情况统计的范围:全国所有的乡、镇,以及县、县级市、旗所管辖的街道办事处。本表由各乡(镇)按所在地原则,填报本行政区的资料。

  村社会经济基本情况统计的范围:全国所有的行政村。本表由各行政村按所在地原则,填报本行政区的资料。因条件限制无法填报的行政村,由所在乡(镇)、街道填报。

  (二)本制度由国家统计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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