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为了解全国科技活动的规模、结构和发展水平,满足宏观决策和管理的需求,为国家制定科技政策和进行科技管理提供依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制定本制度。
(二)本制度是国家统计制度,是国家统计局对科学技术部、教育部、国家国防科技工业局、国家知识产权局的综合要求。各有关部门应按照本制度的规定,认真组织实施,按时报送。
(三)本制度为年度报表。数据采集方法是全面调查、数据推算和行政记录整理相结合。
(四)本制度由国家统计局组织实施。国家统计局负责管理和协调各部门的科技统计工作,并负责综合汇总全社会的科技活动情况,同时负责组织实施工业企业、建筑企业、交通运输仓储及邮电通信企业、农业及地质水利企事业单位、医疗卫生机构、软件开发等企事业单位的科技活动情况调查;科学技术部负责地级及以上独立核算的政府属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机构及科技信息与文献机构、其他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企事业单位的科技活动情况调查;教育部负责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及附属医院的科技活动情况调查;国家国防科技工业局负责国防科技工业系统的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机构及科技信息与文献机构的科技活动情况调查;国家知识产权局根据部门行政记录整理专利情况数据。
(五)本制度执行国家有关统计分类标准及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