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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对气候变化部门统计报表制度(试行)

  (一)为加强我国应对气候变化统计工作,为国家温室气体清单编制和排放核算提供基础统计资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统计局《关于加强应对气候变化统计工作的意见》(发改气候〔2013〕937号),制定本制度。

  

  

  (二)本制度是国家统计报表制度的一部分,是国家统计局对国务院有关部门(协会)的综合要求。各有关部门(协会)应按照全国统一规定的计算方法、统计口径、统计范围和填报目录,认真组织实施,按时报送数据。

  

  

  (三)本制度涉及的应对气候变化统计内容包括:应对气候变化统计指标和涵盖能源活动、工业生产过程、农业、土地利用变化与林业、废弃物处理等五个领域的活动水平指标。

  

  

  (四)本制度是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协会)报送的综合年报报表,各有关部门(协会)按规定时间向国家统计局报送数据。专题调查报送周期为五年一次,调查年份根据清单编制需要确定,调查方法由组织调查的部门自行确定,在调查年份次年向国家统计局报送,其他年份免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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