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为了全面、系统地反映我国妇女儿童的发展状况,为党和国家及时了解掌握妇女儿童的基本情况,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推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千年发展目标的实现,建立和完善性别统计制度,加强分性别统计指标数据的收集工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制定本制度。
(二)本制度是国家统计报表制度的组成部分,是国家统计局对各有关部门的综合要求。各地区、各部门应按照国家统一规定的统计范围、计算方法、统计口径、数据来源,按时报送。由于本制度的资料主要源于各有关部门,因此不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及以下各级布置。
(三)本制度包括妇女儿童情况、儿童死亡率和孕产妇死亡率、孕产妇保健情况、儿童健康情况、全国妇女儿童社会活动基本情况等统计内容。
(四)本制度为年度报表,由各有关部门负责收集、整理有关资料,在对数据审核无误后,按报表规定时间报国家统计局。